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遷建安置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加油站用地手續的批復
莆政土〔2020〕90號
來源:市府辦 發布時間:2020-11-09 10:05 點擊數: 字號: 大 中 小 默認
市自然資源局:
你局《關于遷建安置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加油站用地手續的請示》(莆自然資〔2020〕235號)及有關材料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收回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位于涵江區涵東村(土地證號:閩國用(2006)第1763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516.06平方米,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注銷閩國用(2006)第1763號國有土地使用證相關手續。
二、同意從涵江區2013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設用地中劃出2931.84平方米協議出讓給中國石化集團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作為加油站遷建用地(具體位置范圍見用地紅線圖)。
三、該宗地土地用途:商服用地-零售商業用地(加油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0年;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起算。
四、該宗地出讓規劃條件以你局莆自然資審〔2020〕7號文件為準。
五、該宗地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同意你局地價方案,土地出讓金不含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場地平整費等。
六、若今后國家、省重點工程和市政設施等社會公益事業項目建設需要使用該幅土地時,政府可依法提前收回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根據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七、用地單位在取得該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應在一年內動工,兩年內完成用地范圍內規劃的全部項目建設;若未按規定進行投資建設,政府可依法無償收回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八、收回、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具體手續由你局負責辦理。
九、協議出讓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收取按規定執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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